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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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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摇撞骗罪罪名变迁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九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997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明确该条为“招摇撞骗罪”。

二、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也不能排除行为人秉承单位的意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情况存在,对此,可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招摇撞骗罪的教唆犯论处。

2.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故意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之;二是故意地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到处炫耀,进行欺骗。而且,本罪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特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在本罪中,所谓“冒充”,是指不具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的人员,对外假称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并以此身份或职务进行活动。具体而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三是职级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级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同种类的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以及同种类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此外,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既有明示的方式,如对外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也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如对他人误认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计就计”,趁机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内涵,按照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按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即国务所属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科、处等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

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骗的结合,各级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机关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冒充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此外,由于行政机构改革,一些原为行政机关性质的机构被改为事业单位(例如,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专利局即被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还有一些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其性质为企业,但这些机构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冒充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从事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例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冒充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2.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其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 招摇撞骗的行为一般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行为的多样性,就是说,进行招摇撞骗一般都是在多处多次进行这种招摇撞骗活动。所谓招摇,即招摇过市,带有到处炫耀的意思。再一个是招摇撞骗的结果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不单是可能造成财物损失,还影响或者破坏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还可以骗取地位、荣誉,或其他非法利益。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是“骗”,因此,划清这两罪的界限对正确认定招摇撞骗罪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从犯罪构成特征来看,两罪的区别为: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诈骗罪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招摇撞骗罪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则无此限制,行为人只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就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3)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其内容既包括骗取财物又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4)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并无骗取财物数额的限制。诈骗罪是数额犯,刑法典要求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

在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重法轻法的原则处理。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种情况:(1)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招摇撞骗罪无数额的限制,当招摇撞骗行为情节严重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应以招摇撞骗处。(2)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应以诈骗罪论处。(3)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所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

(1)二者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体为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二者冒充的对象不同,前者冒充的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后者冒充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行为特征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有欺骗的可能,但主要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两者相比较后还是能够加以区分。

第二,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第三,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务或职称、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第四,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对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数额要求。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骗取非法利益。如果缺少了这两个条件之一,就不能构成本罪。例如,某甲目睹他人正在行凶,遂大喊一声“我是警察。”上前制止,将行凶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罪骗取的非法利益,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荣誉、地位等其它利益。那么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较难把握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招摇撞骗罪。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虚荣心,而并非想获得非法利益。2、行为人获得了非法利益,但客观上不是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或朋友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人员的身份骗取的。3、冒充的是专家、学者及高干子女等人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获得非法利益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按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宜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只有在行为人既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又进行招摇撞骗活动,且该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及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指的是什么情况?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手段恶劣;造成恶劣影响;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造成被骗人自杀、精神失常;玩弄女性多人;骗取高级职位或荣誉称号等情况,均属于情节严重问题。

五、招摇撞骗罪罪数形态

本罪的罪数形态主要是牵连犯的形态,如行为人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实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应根据具体案情,按照牵连犯“择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六、招摇撞骗罪犯罪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并不要求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而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完成为标志,即以犯罪的法定全部构成要件的齐备为标准。

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性行为,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和招摇撞骗行为的结合,因而具体而言,本罪的未遂形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虽已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尚未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即被迫停止下来;二是行为人虽已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招摇撞骗行为,但尚未将招摇撞骗行为进行到底即被迫停止下来。

七、招摇撞骗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相关词条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是指在银行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 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中,真正的考试参与者不参加考试,而是找其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 妨害秩序犯罪

    妨害秩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等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 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 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权利的犯罪,性犯罪是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的犯罪形态。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危害安全犯罪

    危害安全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故意伤害、威胁、投毒、爆炸等手段危害他人财产或生命安全或社会安全的犯罪。

  •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等组织作弊的行为,依据《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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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