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两种制度常常共同使用并相互支撑,然而在此过程中亦暗含诸多限制和前提条件。
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进行惩处,常见的形式包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以及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等。 而损害赔偿法则用于弥补因违约带来的经济损失。 当违约行为引发的实际亏损超出了合同事先设定的违约责任所能覆盖的范畴时,受害方有权提出额外的损害赔偿请求。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不能通过合并适用这两种制度来让受害者获取不正当的额外收益,并且损害赔偿的范围必须具备合理性和可确定性,严格遵守“损失填平”的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受害方对于损失的产生及其扩大负有一定程度的过失,那么就需要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是否将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两种制度结合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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