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有限公司的债务超过注册资金谁来承担 |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限公司在债务承担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来对债务承担责任的。 这意味着,无论债务规模多大,公司都将用其所有的资产去偿还债务。 当债务超过注册资金时,公司依然要秉持着以现有资产清偿债务的原则。 比如,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债务增长,超出了最初的注册资金数额,那么在进行债务清偿时,就会优先动用公司现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以尽可能地满足债务偿还的需求。 其次,公司股东通常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股东的利益和风险承担的合理性。 然而,若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法定情形,那么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有的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就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由推脱责任,而要与公司一起对债务负责。 总之,公司主要依靠自身的资产来承担债务,而股东则在特定的情形下才需要对债务负责。 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合理地划分了股东和公司在债务承担方面的责任界限。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后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债务远超注册资金。此外,小朱为逃避债务,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债权人小静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债务,小朱称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担责,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公司应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即便债务超过注册资金,也要用现有资产清偿,这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本要求。所以该公司需动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偿债。 2、小朱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应与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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