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欠债给子女的钱需要被要回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对父亲与子女之间钱款往来在不同情况下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如果是赠与情况 在生活中,若父亲在欠债之前就把钱赠与了子女,这里需要关注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该赠与行为是否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了影响。 打个比方,父亲本身就背负着一定债务,却将自己大部分的积蓄都赠与了子女,导致自己后续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这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的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是有权行使撤销权的。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撤销父亲对子女的赠与行为,把相关款项要回来,用于偿还父亲所欠的债务。 同样的,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在父亲欠债之后,并且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如果是正常的经济往来或借贷情况 比如说,子女向父亲出借款项,并且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有借条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父亲对外所欠的债务没有直接关联。 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一般是不能要求子女把钱交给自己,用来偿还父亲的债务的。 综上所述,判断的关键在于这笔钱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以及是否会影响到父亲对债权人债务的清偿。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胡欠债。小胡在欠债前将大部分积蓄赠与子女小李,导致后续无力偿债。小朱得知后,要求撤销赠与。此外,小胡的女儿小静曾出借一笔钱给小胡且有借条,小朱想让小静把钱交出偿债,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在欠债前将积蓄赠与小李的行为,因该赠与影响其偿债能力,小朱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可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要回款项偿债。 2、小静与小胡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属于正常债权债务关系,与小胡对外债务无直接关联,小朱不能要求小静把钱交出用于偿还小胡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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