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仅合法而且具备有效性,且已实际到期。
换言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依法构成了合意的债务关系,且此项债务已经到达应予履行的期限。
然而,债务人却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
具体来说,债务人本应行使并有能力行使的相关权利却未予以实施。
更为严重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仅限于其个人所有,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此类情况下,债权人无权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