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不还卖车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偿还借款之义务,并且其卖车的决策严重干扰了债权人对相应到期债权的有效实现,依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以自身名义代替债务人对相关第三方(如卖车给第三者的当事人)行驶其权利。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最终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方主张相应的债权权益,要求其立即停止向卖方付款,或将收到的款项优先支付给债权人。 但请注意,并非所有卖车行为皆会对债权人造成影响,若这些行为并非债务人逃避债务或其他与之连带的附属权利的手段,或者出售所得资金并未实质上用于清偿债务,则此类情况下的代位权申请或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实践操作中,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人和卖车行为与其债权利益之间的实质联系,同时确保上述情况皆足以满足代位权行驶的法定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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