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后被告拒不还款怎么判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若被告者在开庭之后,依然拒绝偿还相关款项,而并非属于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特殊情况,则人民法院往往会依法作出相应判决,责令被告必须切实履行其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若被告对判决结果持抗议态度,选择不自愿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原告身为债权人便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可能会采取诸如财产查封、扣押以及拍卖等多种手段,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然而,倘若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实际上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出现了法定的终结执行情形,法院亦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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