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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房子公证给女方会被执行吗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当离婚时房子公证给了女方,倘若这一公证是合法且有效的,同时在没有出现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时,此房子就归女方所有。
比如说,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将房产公证给了女方,从法律层面看,只要公证手续合规,房子的归属权就明确为女方。
不过,要是在公证之后,男方因为其他一些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起诉,并且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就有可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子。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对其进行执行来偿还债务。
但如果这个债务仅仅是男方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被用于男方的个人债务,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对该房子进行执行的。
总之,离婚房子公证给女方本身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在实际的执行环节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的债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再做出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他们办理了房产公证将房子公证给小李,公证合法有效。之后小朱因债务被债权人小胡起诉。小胡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执行已公证给小李的房子,而小李认为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执行房子,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能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房子属于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法院可能执行房子。
2、若小胡无法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或无法证明房子与小朱个人债务有关,按公证房子归小李,不应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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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6: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