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担保贷款怎么处理好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若有一方在其配偶完全未知晓的情况之下,义无反顾地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了保证贷款,针对这种情况,通常情况下,未被告知的配偶并无需自愿承担偿还贷款之责。
原因在于,担保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日常生活所需支出的范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要在经济层面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法律实务操作中,若是债权人试图主张这笔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此项债务系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起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表现得出来的结果。 倘若债权人始终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确实可靠的证据来证实其观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未得知情的一方自然可以免除履行还款义务之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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