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借钱离婚不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若此债务乃出于维持家庭日常生计所需,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若此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债主却能举证说明此项债务曾被用于夫妻公共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识与决定而生成,此时,此笔债务同样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案债务如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之后,债主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偿还请求。 反之,若涉案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主能够举证说明此项债务曾被用于夫妻公共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识与决定而生成,此时,此笔债务同样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主亦可向另一方提出偿还请求。 若债主无法举证证明此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此笔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主可能无法向另一方提出偿还请求。 故而,涉案债务在离婚后是否需个别偿还,完全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债务人属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当事者便有义务分担还款责任; 若非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能无需立即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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