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期限特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需要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即自双方缔结良缘之日直至离婚协议生效截止日期这段时间内。 2.原因行为特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必然与特定的原因密切相关。 这些因素基本可划分为生活性支出与经营性投资两大类别。 生活性的债务主要是为了维系家庭生计所需,涉及的事项包括购买日常用品、育儿养老、保健医疗等等; 而经营性的债务则源于夫妻为增加财富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负担。 3.债务性质特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未特别作出书面约定情况下,其财产关系属于共同共有的形式。 因此,由此产生的婚姻债务也称为连带债务。 夫妻两人均需承担此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在清偿完毕后有权按照明确约定的比例向另一方追偿。 4.法定实效特性。 夫妻共同债务是体现夫妻共同对外承担责任的示征。 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追究,是针对夫妇两者以外的债权人为中心展开。 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对债权人来说,任何一位夫妻都应全额承担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 只有在夫妻双方内部就债务如何按份划分达成共识时,才不至于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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