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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部受偿权是什么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全部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里,债权人具备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的权利。
下面为你做详细阐述:
一、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全部受偿权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常见。
当约定的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将全部债务金额清偿完毕,以此来实现自身的债权。
就像常见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事先约定,归还全部的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二、担保物权关系中的全部受偿权
在担保物权关系中,像抵押权、质权这类情况,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就可以凭借其拥有的担保物权,对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从而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
三、破产程序中的全部受偿权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而言,他们对特定的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能够获得全部的清偿。
而普通债权人则需要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比例,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以房产作抵押。一年后小朱无力还款,小李欲处置房产受偿。此时,小胡称该房产有其他纠纷,主张小李不能全额受偿,双方产生争议。之后小朱企业破产,有担保的小李与普通债权人小静就受偿问题又起争执。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李的借款抵押关系中,小李作为抵押权人,在小朱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全部债权,小胡主张缺乏依据。
2、进入破产程序后,小李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可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获全部清偿。而小静作为普通债权人,需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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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1:2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