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在保证合同当中并无明确约定相关保证期间,那么,依照我国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将该保证期间理解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为六个月的时间范畴之内。
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能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务必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以内,便需及时地对保证人发出追索权行使的指示,例如,要求保证人为其履行保证责任,或是以书面形式告知保证人等等。 否则,只要超出此时间段,保证人原本应当负有的保证责任或许就有被免除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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