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消灭后,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当被抵押的标的物消失时,与之相对应的抵押权也应随之消失。
因此,若非因抵押人自身故意或过失导致抵押物损毁及灭失,那么对于后续发生的借款逾期等问题,抵押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在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拥有依法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权利,即有权与其抵押人进行协商,选择以所抵押的财产进行折现处理或者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所得的资金来弥补债务。 在此过程中,若折算价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格超过了所需偿还的债权总额,超出的部分将会归属抵押人所有; 而若是价值不足以覆盖欠款本金及利息,则债务人均需自行承担不足的部分。 此外,倘若一项财产存在多个已登记的抵押权益,那么申请拍卖和变卖该财产所获得的收入应当遵循以下几个统一的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已完成登记的抵押权将享有优先受偿的资格; 其次,如果同一件物品有多组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存在,那么无论这些抵押权出现的时间早晚如何,都将按照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金额占比来划分清偿比例; 最后,所有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均将按照其所欠的债务金额占所有债权人所负总债务额的比例来计算清偿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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