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只要钱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二手交易领域内,因卖方原因导致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售予两位或以上的购买方即所谓的“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这类问题,接下来将为各位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策略。
首先,卖方在与两位购买者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如已向后位购买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完成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则前后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均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然而,由于后位购买者已通过履行合同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前位购买者仅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及赔偿相应损失,而无权再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其次,若卖方在将房屋售予前位购买者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后,再次与后位购买者签订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协议,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卖方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后位购买者所签订的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最后,针对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在“一房二卖”案件中,若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方所有,而两位购买者均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前后两次买卖合同并不因时间顺序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别,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处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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