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后,能否继续追加担保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情况下,是可行的。
关于债权担保,当债权人进行权利转让时,其所附带的担保权益亦应随之转移至新的受让方手中。 因此,只要受让方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追加和变动,便可要求相应的担保人对此事负责处理。 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是有权利将其持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交予第三方来承担,但必须排除如下几种情况的可能: 依照债权性质而无法进行转让; 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禁止其进行转让; 最后,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能进行转让。 在某些时候,如果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禁止非现金类债权进行转让的话,那么这一协议约束仅限于内部,不得对外对抗善意第三者; 反之,若约定禁止金钱债权进行转让的话,亦不得对抗第三者的权利主张。 关于债权转让的实现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之间应当真实反映出合意,也就是原来的债权人与新的债权人需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愿; 其次,债权的有效性自然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原有债权人拥有的债权不具备效力(这就需要认真考虑原债权的效力状况),自然也就无法进行转让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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