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普通保证在司法机构尚未对被担保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条件下,保证人有权拒绝对其负有担保责任; 然而在连带担保的情境中,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主张责任负担。 其次,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限制责任的先诉抗辩权; 反观后者,即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为避免债务压力而使用先诉抗辩权的案例则不复存在,因为债权人将被视为是否拥有提醒主要债务人的权利因素之一,而不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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