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动产质权的设立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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