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
分类 | 医疗纠纷-美容及医疗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应当要求相关涉案的医疗机构或个人首先进行自我证明,以证实在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或者医疗设备的使用方面,没有直接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且毫无任何过失行为。
除此之外,产品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样具有特殊之处,即在因缺陷产品给他人带来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应当要求产品的制造商对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进行充分的自我证明,这也是法律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合理安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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