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散装粉条是三无产品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散装商品并不等同于“三无”商品,此两者的明确区分在于是否有标注出完整详细的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明以及生产厂商等相关信息。假若散装商品在其储存位置上标示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是生产编号、保质期限、制造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时,便不应归入“三无”范畴之内;反之,“三无”商品通常是指那些没有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明以及生产厂商等信息,来源不明的商品。对于食品经营商而言,他们在存储散装食品时,应在储存位置上明确标示出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编号、保质期限、制造商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无论散装茶叶是否经过包装处理,均须注明生产厂商。即便仅进行了简单的包装,也仍被视为散装食品。 然而,若是事先已经进行了定量包装,并将其制作在特定的包装材料与容器之中,且在一定数量限制范围内具备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那么此类商品便属于预包装食品。 至于包装形式,则不受任何限制,既可采用袋装,亦可选择罐装等多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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