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胎的财产按什么分配比例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死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能否参与财产分配的问题,明确来说,死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享有财产分配的权利。
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层面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这里所说的“出生”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时间节点。 只有当胎儿完全脱离母体并具有独立呼吸等生命体征时,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出生,成为自然人。 而死胎在娩出时就没有生命迹象,尚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出生”状态,所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既然不是自然人,也就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去参与财产分配等民事活动。 二、财产归属方面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为胎儿预留财产份额的问题。 但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胎,那么预留的这部分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具体来说,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 例如,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 总之,死胎因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无法参与财产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有遗产,其家属在分配遗产时,考虑到小朱妻子小丽怀有身孕,便预留了一部分财产给胎儿。然而胎儿娩出时为死胎,此时围绕死胎是否能参与财产分配产生争议,小胡等其他继承人认为应重新分配预留财产,小丽则认为死胎也应有份。 案情分析: 1、从法律依据层面看,依据《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死胎娩出时无生命迹象,未达到“出生”状态,不属于自然人,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财产分配。 2、就财产归属方面而言,虽然之前预留了财产给胎儿,但胎儿为死胎,预留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小朱的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按顺序和份额重新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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