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失去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处于植物人或者去大脑皮质状态; 其次是真正的或类似于延髓麻醉症状; 再者就是四肢完全瘫痪,其肌力程度低于4级; 此外,三肢或两肢瘫痪患者,他们的肌力不超过3级; 还有就是中等偏上乃至中等程度以上没有肢体瘫痪的运动功能障碍; 最后,严重的肌肉疾病,如全身性的重症肌无力和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也会导致失去劳动能力。 另外,如果出现单肢瘫痪,且肌力低于2级,同样被视为失去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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