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口种植牙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期间,原告因口腔疾病需要将多颗下颌牙齿进行拔除并考虑长期植入假牙的需求,因此前往被告所在医院接受治疗。
当时被告向原告推荐了一项名为“ALL-ON-4”的种植牙技术,即在当天对原告的七颗下颌牙齿进行了即时植入种植体的操作。 此项手术在同年底顺利完成,然而术后原告发现,原告的牙周状况开始频繁发生感染,并且种植体也逐渐显露出来。 尽管被告曾尝试通过局部药物治疗来遏制病情恶化,但效果并不显著,这使得种植牙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 不得已之下,原告在接受了第二次手术,以清除牙周部位的肉芽组织并植入骨粉。 然而,手术之后牙周感染仍然反复发作,局部治疗无法有效控制,最终在2月及4月份分别进行了两次手术,将所有种植体全部取出。 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其制定种植牙手术方案时,未能严格遵守手术适应症的规定,而是选择了并不适用于原告的ALL-ON-4技术,而且在手术过程中也未针对原告牙槽骨吸收严重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措施,从而导致原告的牙周症状愈发明显,进而引发感染反复发作,牙龈萎缩速度加快。 此外,手术的失败以及盲目地拔除了原告下颌剩余的七颗牙齿,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 通常来说,种植牙的使用寿命可以达到数十年之久,然而被告为原告提供的种植牙使用期限仅为短短两年,因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显然存在重大过失,直接导致了原告种植牙手术的彻底失败、财产损失以及下牙列完全缺失等严重损害后果。 为此,原告特委托本律师发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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