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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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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构成要件

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达不一致

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其表述不一致

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述

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错误的种类

1、动机错误。在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的意志形成阶段发生的错误是动机错误。如甲原以为乙要与其结婚,就到首饰店买了两个婚戒,而乙认为其开玩笑。这就是动机错误,一般表意人不得撤销民事行为。

2、内容错误。在发出意思表示时对其内容发生错误,称为内容错误。如误把紫铜当做黄铜出卖。这种情况下,显失公平,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民事行为。

3、传达错误。由于传达人或者传递机关的错误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错误,为传达错误。例如电信部门将3万误译为5万元。传达错误的一般由意思表示人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受领人错误。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为受领人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受领人可以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如甲写信给乙表明出卖一辆旧车,在信中写明换了发动机且跑了2万公里,乙以为是该车总共跑了2万公里,于是承诺买车。这就是受领人错误。受领人可以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式

表意人的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时候,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宣布合同无效、拒绝实际履行、撤销合同、矫正合同等。大陆法的观点一般为行使撤销权和损害赔偿。

(一)撤销权的行使

可以撤销的意思表示有三个特点

1、 法定性。可撤销的意思表示错误类型,必须为法律所确定的类型。台湾民法认为法定可撤销的错误: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得撤销,表意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是有例外存 在;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有三种可撤销的情形,(1)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2)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3)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表示行为错误; 当事人之资格和物之性质的错误;传达错误。我国《民法通则》,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 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只有法律规定了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重要性。中国台湾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 误。”中国大陆民法《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 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规定要同时具备“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这两个条件方可构成“重大”。

3、 无过失性。指的是错误的发生不是由于表意人的过失。我国台湾民法第88条规定,主张的错误是因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不得撤销。《日本民法典》第95条规定,表意人有重大过失的,不得主张法律行为无效。

4、 期限性。各国法律对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1442条规定自发现错误之日起,撤销契约的诉权为5年,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第二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中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指的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对于相信其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而负有的赔偿责任。这是对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信赖保护是当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时候,表意人可以主张无效,对信赖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表意人承担。作出意思表示错误的一方,不能因为自己错 误的意思表示,而把自己带来的损失物条件的转嫁给相对方,这样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交易的长久进行。

1986年的《德国民法典》确立了错误信赖赔偿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错误信赖赔偿制度中,相对人的信赖必须是无过失的信赖,如果相对人明 知或者应当知道表意人的错误就不会发生此种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表意人即使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这种责任是一种纯 粹的无过失的责任,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中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就有明确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更偏向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我国赔偿一过错为前提,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变更

变更,指的是由于意思表示错误,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变更合同。变更是我国民法的创新。当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时候有两种变更方式:

1、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者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2、依据法律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国外立法例

(一)大陆法的立法例

罗马法中的错误是指对事物没有正确的认识造成的认识和 实际 不一致,通常也包括不知。在帝政时代的立法,将错误区分为法律上的错误和事实上的错误,并且认为法律上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而事实上的错误又 分为重要错误和次要错误,前者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后者则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不构成影响。罗马法中的错误范围包括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当事人的错误、 标的物的错误、动机的错误等几类。
大陆法系国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对错误有较之罗马法更为深入的研究,认为错误属于无意识的非真意表示,即表意人出于欠缺必要知识而致使其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从而与表意人的相对人在受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时所产生的误解范围区别开来。
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从构成要素上看有三:其一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其二为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 意思要素;其三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2]当事人将其内在意思通过 一定方式对外宣示的过程。内在意思与外现表示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可能形成意思表示。由此可见,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范围主要有:一类是对意思表示的内在内容发 生错误,例如对法律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标的物及其价格、数量、履行地等的认识错误;另一类是在外现表示行为上发生错误,即表意人对意思表示内容有正确的 认识,但在表达上发生错误,如订立书面或口头契约时发生的语误、笔误等情形。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和台湾民法典第88条第2款之规定,还有一 类是指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意思表示的动机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出发点,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起因,在一般情况下,存于内心、难于得知的动机错误并不能影 响意思表示的效力,否则必定有损于交易安全。只有当行为人将动机表现于外部并以条件的形式构成意思表示的内容时(主要指对当事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发生错误 认识的情形),而在交易上又被认为是重要的,可以视为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的错误。在当今德国,这种错误范围的认定已逐步不再被接受,当前它对错误的范围认定 只局限于表意人对表示的内容或其范围的错误。
法国对错误范围规定得较为狭窄,仅限于对标的物性质和当事人资格发生的错误,并且要求在证明 对 这两者发生错误认识的同时,必须证明正是基于这一错误情形而同意订立合同的,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3]瑞士对错误情形规定得比较详细,依据瑞士债务法 第24条之规定,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情形:(l)为错误者,欲订立与已同意之契约以外契约时;(2)为错误者之意思,以其所表示之物以外之物为目的时, 又契约以待定人为目的而订立时,以其所表示以外之他人为目的时;(3)为错误者约定,非其意思之非常多额之给付,或非常少额之给付时;(4)错误,依交易 惯行之信义为错误者,关于认为重要契约基础之一定事实关系时。

(二)英美法系的立法例

英美法系关于错误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方面。英国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协议错误,即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方陈述、行为、默示或隐瞒而对合同部分或全部事实的 错 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事实作出的错误承诺。确切地说,英国法上的“错误”包含了大陆法上的错误、误解和欺诈等情形。[4]英国法受罗马法之影响,当事 人由于法律上的无知而致使的错误即法律上的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错误仅指事实上的错误。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 法 系的错误范围规定得更为宽泛,不仅包含基于欺诈的错误陈述,即包含陈述人能够并应该知道其陈述的事实不真实却仍信其为真实而作出的过失性误述,还包含陈述 人在善意并有充分理由相信其陈述为真实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无过失的无辜误述。错误陈述无论属于欺诈性误述或非欺诈的无辜误述,受害当事人一方都享有合同的撤销权。










错误相关词条

  • 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仍然构成犯罪的行为。

  • 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主观上认识或客观上的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 登记错误

    登记错误,是指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利益相关人的过错导致登记簿上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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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2: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