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规定迁坟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政府为推动建设工程而对坟墓迁移进行经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带有碑铭的石材坟墓,每座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两千元整(如果是双坟,则赔偿金额为三千元人民币)。 2.对于附带碑铭的毛石材质的坟墓,每座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整(如果是双坟,则赔偿金额为两千五百元人民币)。 3.对于具有碑铭的土质坟墓,每座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整(双坟的话,赔偿金额则为两千四百元人民币)。 4.对于没有碑铭的毛石材质的坟墓,每座给予赔偿金额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整不变。 5.针对无碑铭的土堆形式的坟墓,每座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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