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收养证明由谁开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涉及到的公民领养未成年子女方面,法规明确了负责注册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机构为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民政部门。
与此同时,需要明确区分该行为和婚姻注册之间的差异,主要因为领养登记的数量相对较低,且幕后操作较为繁琐,因此将其委托给县市级及以上级别民政部门可以更好地进行程序性管理。 另外,考虑到法律程序复杂性以及需要深入领会的社会脉络,对于那些寻找不到亲生父母的遗弃婴儿或者孩童的收养问题,我们特别规定,需在遗弃地的县级及以上级别民政部门来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每一个领取收养登记证的孩子的背景和状况。 而对于那些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同样适用相同的规定,即需在该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所在地区的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民政部门进行办理领养登记手续以获取相应的收养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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