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另一方有看孩子的权利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后,另一方有看望孩子的权利,这在法律上被称作探望权。
下面为你详细说明: 一、法律规定明确 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清晰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维系,即便夫妻关系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依然存在,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权通过探望来参与子女的成长。 二、权利保障意义重大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天然关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的存在,是为了确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情感交流和联系。 这种交流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能让子女感受到完整的亲情,在成长过程中获得足够的关爱和支持,有助于他们形成健康的人格和心理。 三、探望方式灵活协商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以及具体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例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约定每周或每月的探望次数、探望时长等。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四、权利受限有法可依 如果父亲或者母亲在探望子女时,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安全造成威胁;或者有不良嗜如吸毒、酗酒等,可能对子女的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不直接抚养孩子。小李要求探望孩子遭拒,双方就探望方式、时间协商无果。且小朱称小李有酗酒不良嗜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应有探望权,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朱有协助义务。 2、探望权意义重大,能让孩子感受完整亲情,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小李合理行使探望权应得到支持。 3、关于探望方式和时间,双方协商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4、若小李确有酗酒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权,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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