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规定离婚探视孩子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民法典中离婚后探视孩子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探视权的确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法定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不被切断。 在现实生活中,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即使父母分开,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应能参与到孩子的生活中,了解其成长状况,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教导。 二、探视方式和时间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孩子的学习、生活安排,协商出一个具体的探视计划。 常见的探视方式有定期探视,像每周或每月固定的某几天进行探视;还有节假日探视,在重要的节日和假期,让非直接抚养方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探视权的限制 当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获得孩子抚养权。小朱欲探视孩子,小李却以各种理由阻挠,双方对探视方式和时间无法协商一致。后小朱向法院起诉,且小李称小朱有不良生活习惯,申请中止其探视权,这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李有协助义务,其阻挠行为是不合理的。 2、关于探视方式和时间,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工作、生活以及孩子学习、生活安排等因素。 3、对于小李申请中止探视权,若小朱的所谓不良生活习惯并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法院不应支持中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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