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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养殖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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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养殖权纠纷 是指因养殖权而发生的纠纷, 养殖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的排他性权利。

一般认为,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两种用益物权。养殖权是对特定水域、滩涂的使用和经营的权利,不包括在水面以外其他地点进行养殖的情形;养殖经营权的 取得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同时要办理登记手续;养殖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养殖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该权利并从事养殖活动,到期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续期,否则养 殖权消灭;养殖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设定抵押,也可以继承。

二、管辖

养殖权纠纷,一般应由养殖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养殖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法律适用

 处理养殖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23条,《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注意问题

养殖权涉及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国家利用近海、内河和滩涂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用益物权制度。因此,《规定》将涉及养殖权的物权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养殖权成为物权的前提是要经过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养殖权取得后发生的因转让、抵押、经营使用、出租等产生纠纷的案件,可以适用本案由。

五、案例分析

(一)案件事实

水产场村养殖组、水产场村大湖组是水产场村委会下设的二个小组。1997年2月18日,水产场村委会研究后,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制订了《1997年责任 制调整落实方案》,明确了当时大湖组(现养殖组)对中西湖的承包期限为十年,即从1997年农历正月初一至2006年腊月三十日止,也规定承包的有关事 项。2001年11月22日南山乡政府下发了南政发(2001) 28号《关于水产场有关问题处理协调会议纪要》,确认《方案》有效。2002年1月,中西湖并入“丰泽特种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场村委会继续参与中西 湖的管理经营,但不参与分红,只领取工资。2006年底,水产场村委会按《97方案》调整原养殖组(现大湖组)下湖,原大湖组上岸进行精养池养殖,下湖人 员也还是只参与管理领取工资。2008年底,南山乡政府将中西湖的经营管理权收回。2009年1月1日,南山乡政府将中西湖以每年24万元承包给了水产场 村委会,期限两年,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尔后,水产场村委会经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下湖人员及养殖人员名单后,将中西湖承包给水产场村大湖组承包经营,并于 2009年4月21日补签了一份承包期为8年的合同,水产场村大湖组于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3月31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承包款48万元,并在 2009年12月22日与水产场村养殖组代表签订了一份《2009年水产场渔种收购协议》。2009年底捕鱼时,因水产场村大湖组的投入、管理及市场行情 等因素,导致当年收益较好,水产场村养殖组对此认为,双方收入差别太大,便提出人人下湖、人人有池进行承包的方式,并于2009年腊月十八日,组织10余 人动用8条棚船下湖守湖,后经南山乡政府和派出所出面制止才上岸。2010年2月13日,水产场村大湖组运肥料下湖时,水产场村养殖组又派人阻止,造成水 产场村大湖组无法正常经营。南山乡政府多次调处纠纷未果,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了延长中西湖承包期限共为三年的决定。

(二)法律分析

水产场村大湖组与南山乡水产场的承包关系是一种经营承包关系,水产场村大湖组据此取得中西湖的养殖权。双方虽然就承包与发包过程是否召开群众大会的事实有 争议,但水产场村委会已张榜公布,2009年度水产场村大湖组从事大湖养殖,水产场村养殖组进行渔池精养已付诸实施,双方相安无事,这说明双方对当时大湖 承包经营关系已认可。南山乡政府与水产场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只有二年,而水产场村委会在未征得南山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与水产场村大湖组签订了八年承包 合同。水产场村委会与水产场村大湖组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超过经营权期限的部分为无效处分行为,但在一审审理期间南山乡政府已明确表示,根据双方现状,考虑其 特殊性,其与水产场村委会签订的二年承包合同延长一年,是南山乡政府对水产场村委会无权处分行为的部分追认,故水产场村委会与水产场村委会签订八年承包合 同中有关承包期限未被南山乡人民政府追认的部分应无效。所以,水产场村大湖组在三年承包经营期内是合法承包经营,其养殖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水产场村大湖 组在2009年底捕鱼时,水产场村养殖组以双方收益不均衡、不公平为由而认为水产场村大湖组的承包关系不合法,派人下湖守湖,阻碍水产场村大湖组运送肥料 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取得的养殖权。因此,水产场村大湖组要求确认其承包关系合法,责令水产场村养殖组立即停止对其经营活动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华容县南山乡水产场村民委员会与华容县南山乡水产场村民委员会大湖组于2009年4月21日签订的《中西湖承包协 议》中有关承包期在三年内的部分有效(即华容县南山乡水产场村民委员会大湖组依据承包合同对南山乡中西湖的养殖权行使至2011年12月30日止),超过 三年期限的部分无效。

中西湖系自然形成的湖泊水体,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具体由国务院授权当地人民政府代表行使权利。人民政府是将中西湖发包经营的唯一有权主体。虽然南山乡水产 场村有在中西湖从事渔业经营的传统,但这一传统并不是其必然具有的固定权利,在法律上仍必须事先取得有权主体的许可和经营依据,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 营。南山乡政府既已将中西湖发包给水产场村委会承包经营2年(其后追加1年),水产场村委会在本次继续分包时,就无权超越该承包经营期限,只能在此范围内 再作具体安排,最长也不得超过3年。故此,水产场村大湖组关于其应当承包5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 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养殖权纠纷相关词条

  • 养殖权

    养殖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的排他性权利。

  • 捕捞权纠纷

    捕捞权纠纷是指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因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引发的纠纷一般属于行政纠纷,不属物权法上的捕捞权纠纷。

  • 渔业

    渔业是指捕捞和养殖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及海藻类等水生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一般分为海洋渔业、淡水渔业。渔业可为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提供食品和工业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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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