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女儿应该判给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女儿抚养权的归属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仔细考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年龄因素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女儿,原则上是判给母亲抚养。 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女儿通常更需要母亲的悉心照料和呵护。 但如果母亲存在一些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形, 2.当女儿已满八周岁时,应当尊重她的真实意愿。 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更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 二、抚养能力和条件 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例如,一方经济条件较为优越,能够为女儿提供稳定、舒适的生活环境,包括良好的居住条件、优质的教育资源等,那么在争取抚养权时可能会更具优势。 三、陪伴和照顾情况 在女儿成长过程中,哪一方陪伴的时间更多、照顾得更细心周到,对抚养权的归属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长期陪伴和细心照顾能让孩子感受到更多的关爱和安全感。 四、不良行为 若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有犯罪行为,这些都会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就女儿小丽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小丽不满两周岁,但小朱患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且平时对小丽照顾较少;小李经济条件较好,居住环境优渥,无不良嗜好。此外,小丽已满八周岁时表示更愿随小李生活。 案情分析: 1、小丽不满两周岁时,原则上应判给母亲小朱抚养,但小朱患有未治愈传染性疾病且未尽抚养义务,这种特殊情形下抚养权判给小李更合适。 2、小丽已满八周岁,其真实意愿是跟随小李生活,这一点对抚养权判给小李起到重要作用。 3、小李经济条件优越,能提供稳定舒适生活环境,相比之下更具抚养优势。 4、小朱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况,而小李无不良行为,综合考虑抚养权应判给小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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