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因什么而解除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在不同情形下,其解除条件也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这种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可更改的特性,一般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其他人为方式来解除。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着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是抚养义务,要为子女提供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其次是教育义务,要教导子女知识和道德规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同时,父母还要保护子女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而当子女成年后,他们对父母也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包括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扶助父母则体现在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在生活中给予必要的帮助;保护父母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责任。 这些义务通常是法定且不可免除的。 二、养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合法的收养解除程序来解除。 若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由于其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还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另外,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原本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除。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李的亲生儿子,成年后却拒绝赡养小李。小胡是小丽收养的孩子,小丽经常虐待小胡,小静作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小胡也表示同意,但小丽却反悔不想解除。争议点在于亲生子女能否拒绝赡养以及收养关系能否强制不解除。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小李的亲生儿子,基于血缘产生的亲子关系不可更改,其对成年后的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不可免除,所以小朱拒绝赡养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小丽虐待养子女小胡,送养人小静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小胡也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应当依法解除,小丽不能单方面反悔,因为收养人存在严重侵害养子女权益行为时,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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