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对继子女是否有监护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父对继子女是否有监护权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1.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 当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时,继父对继子女便拥有监护权。 这里所说的抚养教育关系,有着明确的表现。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继父长期稳定地为继子女提供生活所需,包括但不限于食物、住所、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 在教育方面,积极为继子女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承担其学费、书本费等教育相关费用,并且在生活中对继子女进行思想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引导。 这种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上,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继父需要切实保护继子女的人身安全,保障其在生活中不受侵害;同时,也要妥善管理和保护继子女的财产等合法权益,确保其财产不被他人非法侵占。 2.未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 若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一般不具有监护权。 比如,继父只是偶尔参与继子女的生活,在经济上没有承担主要的抚养责任,对继子女的教育和成长也没有付出足够的精力和时间。 总之,判断继父对继子女有无监护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的母亲与小李再婚,小朱随母亲与小李共同生活。后因小朱的监护权问题产生争议,争议点在于小李对小朱是否有监护权。小李长期为小朱提供生活物资、承担教育费用并进行教育引导;但小朱认为小李与自己未形成抚养关系,小李不应有监护权。 案情分析: 1、小李长期稳定地为小朱提供生活所需,承担教育相关费用,还进行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引导,表明小李与小朱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从法律层面,这种情况下小李对小朱拥有监护权。 2、小朱主张小李无监护权缺乏依据。判断继父对继子女有无监护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本案中小李已形成抚养关系,应具有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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