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变更监护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变更监护权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一、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这是较为严重的一种情况。 例如,有的监护人可能会对被监护人进行身体上的虐待,如经常打骂、体罚,致使被监护人身上出现多处伤痕,严重危害其生命安全。 还有的监护人会遗弃被监护人,将其独自留在无人照顾的环境中,这对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发展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监护人长期对被监护人的生活不闻不问。 比如,不关心被监护人的日常饮食,导致其营养跟不上;对被监护人的学习也不加以关注,使其学业荒废;在被监护人成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陪伴和引导,让被监护人感觉被忽视,处于无人照顾或监管的不良状态。 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部分监护人可能因自身疾病,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丧失了正常的认知和行为能力,从而无法监护被监护人。 或者因意外残疾,生活都难以自理,更谈不上履行监护职责。 另外,若监护人因犯罪服刑,在服刑期间客观上不能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四、现有监护方式不利于被监护人成长 例如,监护人的生活环境混乱,存在不良风气,或者其教育理念陈旧、错误,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权的申请,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李的监护人,但小朱常打骂小李致其身上多处伤痕,且对小李生活、学习不闻不问。小胡作为相关人员,申请变更小朱的监护权,争议点在于小朱的行为是否足以变更其监护权。 案情分析: 1、小朱经常打骂小李致其伤痕累累,属于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这种身体上的虐待严重危害小李生命安全。 2、小朱对小李生活、学习不闻不问,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李处于无人照顾和监管的不良状态。 3、小胡作为相关人员申请变更监护权合理合法,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公正裁决,若情况属实,应变更小朱的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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