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人有明确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有着亲密关系的伴侣,享有优先继承权。 子女方面,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还涵盖非婚生子女,他们同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在其中。 父母方面,生父母自是天然的继承主体,养父母经合法收养确立关系后也有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样如此。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的范围较广,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暂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从法定继承人中指定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自己的遗产,这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处分的意愿。 3.受遗赠人:被继承人还能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以实现自己对财产的特殊安排。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同时,小朱还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小丽和小静。小朱生前未立遗嘱,小丽和小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遗产分配,与小李、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权优先继承小朱的遗产。 2、小丽和小静作为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暂不继承,所以小丽和小静此时不能参与遗产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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