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把遗嘱立给儿媳妇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遗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安排,并且在遗嘱人去世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1.遗嘱自由原则: 我国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遗嘱人有权利自由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 既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也可以选择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比如,儿媳妇通常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如果老人出于某些原因,比如儿媳妇对自己悉心照料、感情深厚等,就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儿媳妇。 这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自主意愿的尊重和保障。 2.遗嘱形式及要求: 为了保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 以常见的遗嘱形式为例,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书写的具体日期。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老人在立遗嘱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去操作,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遗赠给悉心照料自己的儿媳小丽,其余财产由法定继承人分配。小朱去世后,小胡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对该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认为小丽非法定继承人不应获赠财产,且怀疑遗嘱形式存在问题。 案情分析: 1、根据遗嘱自由原则,小朱有权自由处置个人财产,即便小丽不是法定继承人,小朱出于其对自己悉心照料等原因,也可通过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她,这体现了对遗嘱人自主意愿的尊重。 2、关于遗嘱形式,若小朱的遗嘱满足相应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或代书遗嘱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等,那么该遗嘱就是有效的,小胡的质疑便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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