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继承可以给配偶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代位继承中,配偶是不可以参与的。
下面为你做详细的阐释: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解析 在法定继承的体系里,代位继承有着特定的情形。 具体来说,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会涉及到代位继承。 此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够代位继承原本属于其父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例如,祖辈有一定的遗产,其子女却不幸先离世,那么该子女的子女,也就是祖辈的孙辈,就可以按照代位继承的规则,来继承原本属于其父母那份遗产。 二、配偶不符合条件原因 法律对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有着明确的限定,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像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他们与被代位继承人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在亲等上属于晚辈直系血亲。 而配偶,从亲属关系的角度来讲,属于旁系亲属关系,并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三、举例加深理解 假设甲有一个子女乙,在甲还在世的时候,乙却不幸离世了。 按照代位继承的规则,乙的子女是可以代位继承乙应从甲处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的。 但是,乙的配偶却不能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来获得这份遗产。 因为配偶不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看,配偶不能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到继承过程中。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老朱在世时,小朱不幸离世,留下配偶小李和子女小胡。老朱去世后留下遗产,此时在遗产分配上,小李认为自己也应参与代位继承,而小胡则主张只有自己能代位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代位继承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小胡作为小朱的子女,属于晚辈直系血亲,符合代位继承条件。 2、小李作为小朱的配偶,从亲属关系角度属于旁系亲属关系,不在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之内,所以小李不能参与代位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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