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怎么样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若要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二、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意愿体现,不存在任何受欺诈、胁迫等外力因素干扰的情况。 比如,不能是在他人的威胁下,违背自己本心而立下的遗嘱,否则该遗嘱无效。 三、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者先打印好内容再签字。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完全出自遗嘱人的本意。 四、注明日期 遗嘱中要明确写明年、月、日。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定遗嘱的先后顺序,当存在多份遗嘱时,能依据日期判断哪份是最后的有效遗嘱。 五、签名 需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不能用盖章、手印等其他方式替代。 此外,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自书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自书了一份遗嘱,但其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欠佳,时而清醒时而糊涂。遗嘱内容涉及处分部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未注明日期,签名处是盖章而非亲笔签名。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该遗嘱的法律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稳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的条件。 2、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违反相关规定,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背法律规定。 3、未注明日期,无法确定遗嘱先后顺序。 4、用盖章替代亲笔签名,不满足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综上,该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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