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公证处不认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公证处不认可能有以下原因及对应解决办法:
一、形式要件不符 自书遗嘱有着严格的形式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全部内容,不能打印或由他人代写。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在遗嘱结尾处清晰地签上自己的姓名,并且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防止出现伪造或篡改的情况。 若缺少上述关键要素中的任何一项,公证处都可能不认可该遗嘱。 比如,只签了名字但没注明日期,就无法确定遗嘱的形成时间,可能会引发诸多争议。 此时,需要仔细确认遗嘱形式是否完备。 如果存在瑕疵,可能就需要重新订立一份完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 二、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若公证处对遗嘱人当时的行为能力产生怀疑,认为其可能存在精神障碍或认知缺陷等影响判断的情况,遗嘱人或其家属可以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具备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据。 例如,立遗嘱前或后不久的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或者有在场见证的证人证言,证实遗嘱人当时思维清晰等。 三、内容不合法或不明确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要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比如,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或者对财产的分配表述模糊不清。 若存在违法或模糊不清之处,需要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正或解释,使其合法、清晰,符合公证处的要求。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自书了一份遗嘱,去世后其家属拿着遗嘱到公证处公证,公证处却不认可。争议点在于遗嘱形式有欠缺,未注明日期;且公证处怀疑小朱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疑;遗嘱内容中对部分财产分配表述模糊。 案情分析: 1、形式要件方面,小朱的遗嘱缺少日期,无法确定形成时间,易引发争议,不符合自书遗嘱严格的形式要求,应重新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 2、行为能力方面,小朱家属需提供如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小朱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具备行为能力。 3、内容方面,对模糊不清的财产分配内容需修正或解释,使其合法、清晰,符合公证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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