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有公证遗嘱然后立遗嘱哪个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对于遗嘱的效力认定有着明确且细致的法律规定,这关系到遗产的合理分配和当事人意愿的准确实现。
1.旧法下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 以前的法律规定中,公证遗嘱的效力被置于较高位置。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严格的公证程序,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 在这种规定下,只要存在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使其他遗嘱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也往往难以改变公证遗嘱所确定的遗产分配方案。 2.新法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新法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只要后立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无论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还是口头遗嘱,都具有取代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 所以,若先有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了新遗嘱,且新遗嘱合法有效,那么新遗嘱的效力优先,遗产分配将按照新遗嘱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来小朱病情加重,觉得小李照顾不周,便又自书遗嘱,决定把房产留给一直悉心照料自己的小胡。小朱去世后,小李凭公证遗嘱主张房产,小胡则拿出自书遗嘱,双方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旧法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小李可凭借公证遗嘱取得房产,小胡的自书遗嘱难以推翻公证遗嘱的效力。 2、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小朱后立的自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以这份新遗嘱为准,房产应归小胡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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