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房子继承权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老房子继承权的处理,主要遵循这些规则:
一、有遗嘱的情况 当被继承人,也就是老房子的原所有者,在生前立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时,老房子的继承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相应的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在继承顺序上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比如说,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明老房子由某个子女单独继承,那么在其去世后,就应当按照这份遗嘱执行,将老房子的产权过户给指定的子女。 二、无遗嘱的情况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办理老房子的继承事宜。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通常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房子,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例如,若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在世,那么其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就可以继承老房子。 三、特殊情况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来说应当是均等的。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要是对老房子的继承权存在争议,各方可以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话,还可以寻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那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老房子,生前未立遗嘱。小胡作为其子女,认为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继承;而小丽作为小朱的姐妹,主张自己也有继承权,双方就老房子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小朱生前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小胡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丽作为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通常应由小胡继承老房子,小丽此时一般不参与继承。 2、若小丽存在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考虑给予照顾,但一般也不改变继承顺序,除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协商、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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