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应该如何归还债务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人归还债务的问题,涉及到多方权益和法律规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在承担被继承人债务时,是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界限的。 也就是说,需要先确定遗产的具体价值,比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各类财产经过评估后的总值。 在这个价值范围内,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 如果债务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超出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 2.保留必要份额: 在继承人中,如果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比如未成年人、残疾且无收入者等,即便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必须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清偿顺序: 当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来清偿债务。 若法定继承人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的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用他们所得的遗产来偿还。 总之,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要清楚遗产的范围和债务的具体情况,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合理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遗产,经评估总值80万元,债务却有100万元。小朱有法定继承人小李,遗嘱继承人小胡,受遗赠人小丽,且小李有未成年子女小静。争议点在于如何按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及保障小静权益。 案情分析: 1、按照限定继承原则,小李、小胡、小丽在承担债务时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此案件中遗产80万,超出部分20万若继承人不愿还,法律允许。 2、因小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即便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需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份额,保障其基本生活。 3、清偿顺序上,先由法定继承人小李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若不足,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小胡和受遗赠人小丽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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