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效力规则是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效力规则具体介绍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比如,成年人在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才可能有效。 而无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例如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比如被他人欺骗承诺给予好处后立下不符合自身想法的遗嘱,或者被逼迫立下遗嘱,这样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即并非遗嘱人真实所立,自然也没有效力。 而遗嘱若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同样是无效的。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还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遗嘱形式合法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 不同形式有各自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不符合要求,遗嘱可能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欲立遗嘱。他在精神状态欠佳时,被小胡欺诈,承诺给其好处,小朱立下不符合自身想法的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给小胡,却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留份额。且该遗嘱非小朱亲笔书写,未签名注日期。小朱清醒后对此表示不满。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欠佳,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所立遗嘱应无效。 2、小朱是受欺诈订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遗嘱不符合遗嘱有效的条件,应认定无效。 3、遗嘱未给小丽留必要份额,内容不合法。 4、遗嘱形式上既非小朱亲笔书写,又无签名和日期,不满足自书遗嘱法定要求,该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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