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无效的十六种情形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需具备清晰的思维和认知能力,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 比如,若遗嘱人因患有严重疾病,在神志不清、意识模糊的状态下立遗嘱,这种情况下所立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此时遗嘱人无法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所立内容不能反映其真实想法。 二、受欺诈、胁迫而立遗嘱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若遗嘱人是在他人的欺诈、胁迫下订立遗嘱,比如被威胁若不按要求立遗嘱就会遭受人身伤害等,这样的遗嘱违背了遗嘱人的本心,自然是无效的。 三、伪造或篡改遗嘱 伪造的遗嘱,其内容完全是虚假编造的,没有任何真实性可言;而对于被篡改的遗嘱,只有篡改的部分无效,其余未篡改且真实反映遗嘱人意愿的部分依然有效,但篡改行为本身破坏了遗嘱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处分他人财产 遗嘱人只能对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如果遗嘱中涉及到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也进行了分配,这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 五、未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法律规定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遗嘱中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违反了特留份制度,该遗嘱可能无效。 六、口头遗嘱未固定 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需以其他形式固定下来,否则无效。 七、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需有遗嘱人签名等,若不满足这些法定形式要求,遗嘱无效。 此外,遗嘱见证人不适格、多份遗嘱冲突且无法确定最后意思等,也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在患重病神志不清时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小丽胁迫小静立遗嘱把财产给她,小胡伪造小朱遗嘱,还篡改部分内容。小朱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部分,且未给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留份额,口头遗嘱未固定,自书遗嘱没签名,引发遗嘱效力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神志不清立遗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真实表意,此遗嘱无效。 2、小丽胁迫小静立遗嘱,违背小静真实意愿,该遗嘱无效。 3、小胡伪造遗嘱无效,篡改部分无效,未篡改真实部分有效。 4、处分配偶财产部分无效。 5、未留必要份额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6、口头遗嘱未固定无效。 7、自书遗嘱没签名等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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