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了遗嘱还有什么方式安排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除了遗嘱这种常见的财产安排方式外,还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用来妥善安排财产等事务:
1.遗赠扶养协议: 这是自然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订立的一种具有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体来说,扶养人需要承担起对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在其生前提供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等,在其去世后负责丧葬事宜。 而作为回报,扶养人则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 如果在实际情况中,两者的内容出现冲突,那么将以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为准。 例如,若遗嘱中对某房产的分配与遗赠扶养协议不一致,房产分配将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 2.赠与: 是指在生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 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会立即发生转移。 不过,赠与并非绝对不可变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 比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3.信托: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需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通过设立信托,能够实现对财产的长期规划和管理,保障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期望进行运作。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与小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李照顾其生活并负责丧葬,小朱去世后房产归小李。后小朱又立遗嘱将房产给小胡。此外,小朱曾赠与小静部分财产,后想撤销赠与。小朱还设立信托让受托人管理部分财产。争议点在于房产分配及赠与能否撤销。 案情分析: 1、关于房产分配,因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遗嘱,所以小朱去世后房产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归小李,而非按遗嘱给小胡。 2、对于小朱撤销赠与小静财产一事,若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一般不可撤销;若未转移且不属于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小朱可撤销赠与。 3、对于信托财产,受托人应按小朱意愿管理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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