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几类通常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具体说明如下: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都属于此类权利。 姓名权是个人对自己姓名所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肖像权关乎个人形象的使用和保护;名誉权则体现了社会对个人的评价。 这些权利都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因为们依附于特定的人身,无法像财产那样进行转移,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比如被继承人因合同约定需亲自履行的劳务等债务。 这类债务要求特定的人亲自完成特定的劳务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由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不同的个体,无法替代被继承人去完成这些特定的劳务,所以不能由继承人继承该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像采矿权、狩猎权等,这些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是国家赋予特定主体的权利,具有特定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其使用和管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不能随意进行转移。 4.非法财产: 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如盗窃所得、贪污所得等,依法应予以没收。 这些财产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被继承。 要明确的是,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区分哪些财产可以继承,哪些不能继承,从而保障继承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继承人小李主张继承小朱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专属性权利,以及小朱因合同需亲自履行的劳务债务,还有小朱持有的采矿权和小朱贪污所得财产。但小静认为这些都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专属性权利,因与特定人身紧密相连,随其死亡自然消灭,无法像财产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小朱因合同需亲自履行的劳务债务,具有人身属性,继承人无法替代完成,所以不能继承该债务。 3、小朱持有的采矿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不能随意转移,不能作为遗产。 4、小朱贪污所得财产属于非法财产,依法应没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被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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