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要求有哪些方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有着多方面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主体资格方面 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其心智和认知能力正常,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的真实意志。 例如,一个精神正常、思维清晰的成年人,能够对自己的财产处置做出合理的安排。 而无行为能力人,像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他们可能无法真正理解立遗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二、遗嘱形式合法要求 遗嘱形式多样,每种都有严格规定。 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是其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代书遗嘱则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打印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还需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公证遗嘱则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遗嘱内容真实要点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比如被他人以威胁生命安全等手段逼迫而立,那么该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显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是无效的。 若遗嘱部分内容被篡改,篡改的部分同样无效。 四、保留必要份额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子女,但其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小胡主张遗嘱无效,认为小朱无主体资格;而小李称形式没问题。且遗嘱部分内容疑似被篡改,小丽认为篡改部分应无效,小静觉得不影响整体效力,存在诸多争议。 案情分析: 1、从遗嘱人主体资格看,小朱立遗嘱时患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行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应无效,小胡主张合理。 2、关于遗嘱形式,虽未提及具体形式争议,但因主体资格问题,即便形式合法,遗嘱也无效。 3、对于遗嘱内容,若部分内容被篡改,篡改部分按规定无效,小丽观点正确。 4、保留必要份额方面,若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未保留份额则存在问题。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