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认定标准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继承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 1.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其中,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继承权。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权继承。 父母同样如此,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在法定继承人之列。 此外,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 2.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特定的人作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的制定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其真实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二、遗嘱有效性 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继承顺序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当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继承遗产。 四、丧失继承权情形 若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又或是遗弃被继承人,以及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等,都将丧失继承权,这是为了维护继承关系的公平和合法。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生前自书遗嘱指定小李为继承人,但该遗嘱未注明具体日期。小朱有配偶小静、子女小胡和小丽。小李主张按遗嘱继承,小静等人认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有效性及继承方式。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有效性,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具体年月日,不符合法律对自书遗嘱形式的要求,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2、由于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小朱的遗产。小静、小胡和小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而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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