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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召继承人包括哪些人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应召继承人”这一说法,你或许想问的是“法定继承人”。
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法定继承人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种合法婚姻关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确立,无论婚姻持续时间长短,配偶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含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父母: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通过收养关系确立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实际的抚养教育往来。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父亲的父母和母亲的父母。
二、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丽、与前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小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李,以及兄弟姐妹小静等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小静认为自己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定继承人相关规定,配偶小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小静作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小静不能参与此次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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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4: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