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不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对于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同时也明确排除了一些特殊情况:
一、非亲属关系的普通朋友等 在日常生活中,那些与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血缘、婚姻或扶养关系的人,通常不在法定继承顺序的范围之内。 例如常见的普通同事,大家只是在工作上有交集,不存在紧密的亲属关联;还有邻居,仅仅是居住地点相近的关系。 这类人群,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去继承他人的遗产。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人 如果两个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不具备合法的配偶身份。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并不被认可,所以同居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依法继承对方的遗产。 三、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 当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原本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了。 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看,他们之间不再有亲属关系,养子女也就不再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而法定继承顺序具体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时,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引发继承争议。小朱有普通同事小李,非法同居伴侣小胡,还有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小静。此外,有配偶小丽及亲生子女。争议点在于小李、小胡、小静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普通同事,与小朱无血缘、婚姻或扶养关系,不在法定继承顺序范围内,不能继承小朱遗产。 2、小胡与小朱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配偶身份,法律不认可这种关系,故小胡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小静与小朱的收养关系已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再有亲属关系,所以小静也不享有对小朱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4、小丽作为配偶,亲生子女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朱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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