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有遗嘱又有赠予哪个优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财产分配相关事宜时,当遗嘱和赠予出现冲突的情况,一般而言遗嘱的效力会优先得到认可。
以下为你展开详细分析: 1.遗嘱的性质和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对自身遗产或者其他相关事务作出的个人处分安排。 当遗嘱人离世时,这份遗嘱便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简单来说,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对于自己辛苦积攒财产的最终处置想法。 例如,一位老人可能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的房产由某个子女继承,这就是他对房产这一财产的最终安排。 2.赠予的性质和效力: 赠予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并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当赠予行为完成,比如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等,赠予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比如,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赠予行为生效。 3.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若遗嘱和赠予涉及同一财产且存在冲突,鉴于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最终生效,更能反映其最终的财产处分意愿,所以通常遗嘱效力优先于生前的赠予。 不过,如果赠予已经完成财产权利的转移,且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在遗嘱人死亡前财产已不属于遗嘱人,那么该赠予是有效的,遗嘱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也就无效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遗嘱,表明自己的一套房产由小李继承。但此前小朱已将该房产赠予小胡,且完成了房产登记。小胡认为房产已归自己,小李则主张按遗嘱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遗嘱体现小朱对房产的最终处置想法,通常遗嘱效力优先。但此案件中赠予已完成房产登记,财产权利已转移给小胡,且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2、在小朱死亡前房产已不属于小朱,所以该赠予有效,遗嘱对这部分房产的处分无效,小胡应获得房产所有权,小李不能依据遗嘱继承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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